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126號
TYDV,109,消債更,126,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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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曉翎 
代 理 人 賴郁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靜雯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薪資單明細(含應扣項目)。二、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三、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四、請說明聲請人之機車現於何處?是否已經拍賣程序清償?五、請釋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 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包含老人年金等)?若有, 其金額若干?
六、請說明聲請人與受其扶養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 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 ,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七、請提出最新還款方案(包含每月收入、每月支出,及每月可 還款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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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