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9年度,55號
TYDV,109,家聲,55,2020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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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羅聆兮 

相 對 人 魏子杰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被繼承人「魏家良」之記載應更正為「魏嘉良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十三行「伊為魏家良配偶亦為繼承人」之記載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再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第1 項。
二、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聲請人前已於 108年6月5日與魏嘉良調解離婚(同年月24日申登),故於 魏嘉良同年12月16日死亡時已非繼承人,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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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