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
原 告 邱進寶
輔 佐 人 蔡文林
上列原告對被告邱進華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02,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淑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