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41號
TYDV,109,家繼訴,41,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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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原   告 林繼民 


被   告 林吳利妹
      林繼祥 
      林蕙蘭 
      林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吳利妹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950,0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璧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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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