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原 告 林繼民
被 告 林吳利妹
林繼祥
林蕙蘭
林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吳利妹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950,0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