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20號
TYDV,109,司聲,120,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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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鼎富不動產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潔 
相 對 人 何朝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565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幣270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全字第83 號民 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存新臺幣2,700,000 元,並以 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565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 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 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處分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 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565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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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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