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852號
TYDV,109,司繼,852,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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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蔣樵玲 



相 對 人 周同福(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周同福於民國109 年 2 月18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願拋棄繼承權 ,為此依法聲明拋棄繼承,並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 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 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 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 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 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固據本院查閱其除戶戶籍 謄本無訛,並有本院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聲請人並自陳其為被繼承人之胞妹,係第三順位之 法定繼承人,欲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 之除戶戶口名簿可知,其上記載「民國63年6 月10日經…蔣 夢愚收養從養父姓」,其最新之戶籍謄本雖記載其生父、母 分別為周相元、謝英妹,是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雖曾有姊弟關 係,然於聲請人出養予蔣夢愚後,渠等之姊弟關係即依法停 止,是聲請人於本件繼承開始時並非被繼承人依首揭法律規 定之法定繼承人,故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聲請人既非被繼 承人之繼承人,其遽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權之聲請,自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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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