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530號
TYDV,109,司繼,530,202005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張珈嫚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邱宇帆(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邱宇帆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 條規定有:(1)編製遺 產清冊。(2)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3)聲請法院依公示催 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 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 別通知之。(4)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5)有繼承人承認繼 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 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 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邱宇帆(下略稱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會計帳上目前計有代收款新 臺幣(下同)150 元及本分署暫付款3,488 元,暫付款部分 聲請人業已以遺產現金及相關預算墊付代為墊付,而被繼承 人賸餘之中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4股則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 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辦妥收歸國有竣事,另被繼承人遺有 車牌號碼00-0000 及4268-YX 車輛各1 部,因聲請人並未實 際接管,且牌照部分均已經監理機關註銷,而關於第三人即 原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聲請人邱明 曾陳稱車牌號碼 0000-00 自用小貨車係其借被繼承人名義購買,實際為其所 有之部分,聲請人曾函請第三人繳納牌照稅,並限期請第三 人訴請確認車輛所有權,惟第三人除寄還稅單不予繳納外, 迄今亦未提起確認訴訟,因聲請人無從知悉該車輛位置,故 無法實際接管車輛,爰聲請鈞院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依職權調閱本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已進行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事務,惟其中關於被繼承人所遺車牌號碼00 00-00 之車輛部分,該車輛究係被繼承人所有,抑僅係借用 被繼承人之名義為登記均未明瞭,況該車輛縱係第三人借被 繼承人名義為登記,關於此期間所生之牌照稅究應由何人繳 納,聲請人亦未查明或透過訴訟予以解決,因而被繼承人與 第三人間既有債權債務關係未了,自不宜逕以無法實際接管 車輛為由,即認無繼續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綜上,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尚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