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230號
TYDV,109,司繼,1230,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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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230號
聲 明 人 黃文祥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黃陳秀英(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黃陳秀英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 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 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黃陳秀英於民國109 年4 月12日死 亡,因被繼承人生前最後設籍地為金門縣○○鎮○○里00鄰 ○○00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首揭 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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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