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13號
TYDV,109,司繼,113,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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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13號
聲 明 人 馬國智 
      馬銘宏 


      馬曼婷 
      馬詔旂 
      馬嶼涵 
      郭中慧 
      郭中蕾 
      郭玧璐 
法定代理人 郭書瑋 
      郭中蕾 
聲 明 人 秦翊軒 

法定代理人 秦偵哲 
      馬曼婷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梁怨(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馬國智馬曼婷馬銘宏、馬詔 旂、馬嶼涵郭中慧郭中蕾郭玧璐秦翊軒係被繼承人 梁怨之孫子女、曾孫子女,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8 年11月29 日死亡,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 繼承人及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 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 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8 年11月29日死亡,而被繼承人之子女 馬雲鵬馬雲忠、馬雲霞等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 院審核後另以函文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 親屬即子女當中,尚有馬雲逵為繼承人,業經本院職權查詢 其戶籍資料,足堪認定,顯見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



其親等近者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明人等既均為被繼 承人之二、三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 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綜上,聲明人等對於被繼承 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明人馬 國智馬曼婷馬銘宏馬詔旂馬嶼涵郭中慧郭中蕾郭玧璐秦翊軒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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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