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317號
TYDV,109,司票,3317,202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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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317號
聲 請 人 王學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子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4 張,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未載票
    號)。
  二、請提出聲請人王學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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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