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171號聲 請 人 劉俊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憶涵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劉俊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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