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055號
TYDV,109,司票,3055,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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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055號
聲 請 人 正翁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李玉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聰傑、吳明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陳聰傑、吳明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表明相對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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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翁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