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055號聲 請 人 正翁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李玉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聰傑、吳明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陳聰傑、吳明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相對人姓名。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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