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932號
聲 請 人 許棋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淑鈴、楊鎮、江富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許棋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
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
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
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三、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