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931號
TYDV,109,司票,2931,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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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931號
聲 請 人 廖俊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峰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
  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提示日
  」起算利息,惟本件「提示日」不明,請具狀表明本票之提
  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
  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
  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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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