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801號
TYDV,109,司票,2801,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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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80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嘉瑩即佶特企業社、王濬緒間請求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王濬緒之姓名(據本票影
  本所示債務人姓名為王濬「旭」)。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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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