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801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嘉瑩即佶特企業社、王濬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王濬緒之姓名(據本票影 本所示債務人姓名為王濬「旭」)。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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