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220號
TYDV,109,司票,2220,20200514,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220號
聲 請 人 謝軍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桓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意康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
  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
  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
  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
  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
  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1/1頁


參考資料
桓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