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220號
聲 請 人 謝軍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桓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意康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
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
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
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
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
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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