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044號聲 請 人 邵清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秀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附表誤載本票票號540534並無 此票號,應更改為NO540535,以及本票金額壹佰萬元之票號 應更正為NO540537)。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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