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897號
聲 請 人 輕能量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升遠全球行
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升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泰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張家洋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釋明聲請人與升遠全球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為同一公 司,經本院民國109 年4 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5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雖已表明對相對人張家洋請求票款之依據以及提 示日,然逾期迄未補正釋明聲請人與升遠全球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為同一公司,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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