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757號
聲 請 人 楊俊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超雲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 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 提出聲請人楊俊緯及相對人謝超雲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 於109 年4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 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