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258號
TYDV,109,司拍,258,202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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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鍾文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長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曾長文所有坐落、龜山區半嶺
  段183 、279-1 、280 、279 地號及龜山區半嶺段1931、19
  32建號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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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