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58號聲 請 人 鍾文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長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曾長文所有坐落、龜山區半嶺 段183 、279-1 、280 、279 地號及龜山區半嶺段1931、19 32建號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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