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王曉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冠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附表上建號6490之鋼筋混凝土
造之面積47.56 ,名稱為地下層,誤載為屋頂突出物)。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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