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943號
TYDV,109,司促,9943,2020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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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943號
債 權 人 陳逸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寶騰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又寶騰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 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 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 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 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 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 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另蔡志陽已於民國10 8 年5 月4 日死亡,故請撤回對蔡志陽之請求,並請提出影 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更正利息起算日、提供正確完整 之附表(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 算)、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民國109 年4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9 年5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僅補繳 聲請費,其餘事項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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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