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890號
債 權 人 徐振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PANA JR JOSE BRUTAS (杰西)、DIOMINO
ALLAN DILAG (阿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
二、請分開列出對PANA JR JOSE BRUTAS (杰西)、DIOMIN
O ALLAN DILAG (阿郎)各請求之金額、利率、利息起
算日。
三、請提出請求利率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
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