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890號
TYDV,109,司促,9890,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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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890號
債 權 人 徐振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PANA JR JOSE BRUTAS (杰西)、DIOMINO
ALLAN DILAG (阿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
  二、請分開列出對PANA JR JOSE BRUTAS (杰西)、DIOMIN
    O ALLAN DILAG (阿郎)各請求之金額、利率、利息起
    算日。
  三、請提出請求利率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
    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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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