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153號
TYDV,109,司促,9153,2020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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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53號
債 權 人 陳文旺 
債 務 人 邱煥光(即邱廷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邱富英(即邱廷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邱阿綢(即邱廷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盧櫂笙(即邱廷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盧肇榮(即邱廷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盧棏煋(即邱廷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盧秀琴(即邱廷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邱煥彩(即邱廷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廷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零肆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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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