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64號
TYDV,109,司促,8564,2020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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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564號
債 權 人 李家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永標(即鍾其風之繼承人)鍾明珠(即
鍾其風之繼承人)、鍾明金(即鍾其風之繼承人)鍾明美(即
鍾其風之繼承人)、莊育水(即鍾其風之繼承人)莊英祥(即
鍾其風之繼承人)、莊鎮吉(即鍾其風之繼承人)鍾武強(即
鍾其風之繼承人)、鍾依淇(原名: 鍾明鳳)(即鍾其風之繼承
人)、鄧崧燁(即鍾其風之繼承人)鍾譯荻(即鍾其風之繼承
人)、鍾采彤(原名: 鍾明圓)(即鍾其風之繼承人)、鍾明雲
(即鍾其風之繼承人)、陳鍾明玉(即鍾其風之繼承人)、黃福
龍(即鍾其風之繼承人)、黃宏琳(即鍾其風之繼承人)、黃國
書(即鍾其風之繼承人)、鍾葉玉嬌(即鍾其風之繼承人)、鍾
武郎(即鍾其風之繼承人)、鍾武翔(即鍾其風之繼承人)、鍾
美真(即鍾其風之繼承人)、鍾武樑(即鍾其風之繼承人)、鍾
武樘(即鍾其風之繼承人)、鍾秀貞(即鍾其風之繼承人)、鍾
秀珠(即鍾其風之繼承人)、鍾呈豐(即鍾其風之繼承人)、許
智玲(即鍾其風之繼承人)、宋阿禮(即鍾其風之繼承人)、宋
隆清(即鍾其風之繼承人)、黃安(即鍾其風之繼承人)、林漢
昌(即鍾其風之繼承人)、莊玉慧(即鍾其風之繼承人)、劉鍾
桂春(即鍾其風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債務人(據聲請人陳報,黃福龍黃宏琳、黃國
    書已拋棄繼承)。
  二、請釋明許智珍無繼承權之原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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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