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312號
債 權 人 李羿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恆旺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恆旺興業有限公 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 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 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 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 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各一份,並請提出票號BA0000000 、BA0000000 號 支票背面影本,上開支票若無恆旺興業有限公司背書,則請 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上開支票發票人非恆旺興業有限公司 ),另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給 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經本院民國109 年4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9 年4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 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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