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038號
TYDV,109,司促,8038,2020051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038號
債 權 人 陳文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簡策(即劉謝愛蘭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4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被繼承人劉謝 愛蘭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 籍謄本、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劉謝愛蘭之繼承人有無 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 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 法院公文,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 未提出被代位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故補正不完全,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