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032號債 權 人 李家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學財(即劉砲進、劉邱阿有之繼承人)、劉成華(即劉砲進之繼承人)、劉謝秋春(即劉砲進之繼承人)、劉學亮(即劉砲進之繼承人)、劉學炎(即劉砲進之繼承人)、劉秀珍(即劉砲進之繼承人)、劉秀玲(即劉砲進之繼承人)、劉秀琴(即劉邱阿有之繼承人)、劉秀賢(即劉邱阿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劉秀琴、劉秀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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