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032號
TYDV,109,司促,8032,2020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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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032號
債 權 人 李家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學財(即劉砲進、劉邱阿有之繼承人)
劉成華(即劉砲進之繼承人)劉謝秋春(即劉砲進之繼承人)
劉學亮(即劉砲進之繼承人)劉學炎(即劉砲進之繼承人)
劉秀珍(即劉砲進之繼承人)劉秀玲(即劉砲進之繼承人)
劉秀琴(即劉邱阿有之繼承人)劉秀賢(即劉邱阿有之繼承
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劉秀琴劉秀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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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