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15號債 權 人 陳文旺 債 務 人 鄒莊玉蘭(即莊日火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莊育成(即莊日火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莊育英(即莊日火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莊心妹(即莊日火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莊玉菊(即莊日火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劉邦辰(即莊日火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劉佩如(即莊日火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莊玉甘(即莊日火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零壹佰柒拾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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