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840號
TYDV,109,司促,7840,2020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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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840號
債 權 人 呂秋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曹惠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民國109 年3 月9 日存證信函回執正、反面影本,或
  提出依曹惠璡戶籍地址寄出之催告函及回執正、反面影本
  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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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