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457號
債 權 人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並釋明其計算方式(尚未屆期
、尚未開立發票之稅金不得請求)。
二、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仍未補正為正確請求金額,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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