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123號
債 權 人 范品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美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1萬2 千元(台端
聲請狀陳述請求之原因事實及釋明文件皆敘明債務人藍
美雲向債權人范品宸借款15萬元,已清償3 萬8 千元,
故尚未清償之剩餘款項應為11萬2 千元,非11萬4 千元
)。
二、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仍補正錯誤,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