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123號
TYDV,109,司促,7123,2020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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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123號
債 權 人 范品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美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1萬2 千元(台端
    聲請狀陳述請求之原因事實及釋明文件皆敘明債務人藍
    美雲向債權人范品宸借款15萬元,已清償3 萬8 千元,
    故尚未清償之剩餘款項應為11萬2 千元,非11萬4 千元
    )。
  二、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仍補正錯誤,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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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