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060號
TYDV,109,司促,7060,2020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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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060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簡琳恩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簽立契約 時為未成年人,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請提出債務 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 已於109 年4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 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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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