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971號
債 權 人 李明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邱聰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亦未提出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邱聰華得標標 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並請提 出債權人李明璋為會首及代債務人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 釋明文件影本,經本院民國109 年4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已補繳聲請費,然未提出 完整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債權人李明璋為會首並代 債務人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