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174號
TYDV,109,司促,5174,2020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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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74號
債 權 人 廖家鈴 
債 務 人 饒宗峻 
債 務 人 饒展誠 
債 務 人 徐裕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饒宗峻饒展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饒宗峻饒展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肆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裕凱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
  提出債務人徐裕凱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
  院民國109 年3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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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