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74號
債 權 人 廖家鈴
債 務 人 饒宗峻
債 務 人 饒展誠
債 務 人 徐裕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饒宗峻、饒展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饒宗峻、饒展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肆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裕凱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
提出債務人徐裕凱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
院民國109 年3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