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61號
TYDV,109,司促,4261,2020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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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61號
債 權 人 張文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正凡盈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9 年3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債務人公司登 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查報 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表明向王霖彥請 求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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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凡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