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
債 權 人 陳秋鳳
債 務 人 魏子杰
債 務 人 魏子晴
上二人之法 羅聆兮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柒仟柒佰伍
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本
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償還代墊貳拾肆萬柒仟柒佰捌拾伍元之
部分,其中中華電信電話費玖佰參拾元所提繳費通知客戶名
稱非魏嘉良、桃園市殯葬管理繳納收據玖仟壹佰元繳款人為
魏鼎岳非債權人,此部分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償還購屋借款陸拾貳萬元及代墊貳拾
萬壹仟捌佰肆拾元之部分,經核債權人未釋明已屆清償期或
已依民法第478 條催告返還,經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7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2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