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195號
TYDV,109,司促,14195,202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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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95號
債 權 人 華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鍱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鍱德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聲請狀載尚未收貨卻得請求支付貨款之原因。
  三、請提出其他釋明文件(如發票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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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鍱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榞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