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192號
TYDV,109,司促,14192,202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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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9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石佩宜律師即蔡其佑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遺產管理人選任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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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