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92號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石佩宜律師即蔡其佑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遺產管理人選任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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