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43號
債 權 人 許文燦即富昇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合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三合富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債權人為許文燦即富昇工程行。
三、請釋明請求之金額,並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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