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34號
債 權 人 康科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靜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