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610號
TYDV,109,司促,13610,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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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1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楊玓  
債 務 人 矯鳳莙 
債 務 人 黃翊恆 
債 務 人 黃健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矯鳳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伍萬
  玖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如就矯鳳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黃翊恆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矯鳳莙應向債權人清償貳佰壹拾玖萬陸仟貳佰柒拾參
  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3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矯鳳莙應向債權人清償玖拾壹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
  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4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如就矯鳳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黃翊恆黃健洋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三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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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