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367號
TYDV,109,司促,13367,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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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67號
債 權 人 桃楊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木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倪榮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桃楊汽車貨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倪榮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借名登記契約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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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楊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