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67號
債 權 人 桃楊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木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倪榮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桃楊汽車貨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倪榮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借名登記契約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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