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006號
TYDV,109,司促,13006,202005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0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羅盛烽(原名:羅家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玖仟肆佰零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
  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
  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督促賠償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