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93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清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呂清發於民國109 年5 月21日死亡,故請提出被繼
承人呂清發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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