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71號債 權 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法定代理人 洪崇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馮輝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釋明是否請求債務人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馮輝龍 為連帶給付。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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