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871號
TYDV,109,司促,12871,202005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71號
債 權 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洪崇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馮輝龍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釋明是否請求債務人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馮輝龍
    為連帶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