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679號
TYDV,109,司促,12679,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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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79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楊梅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傅鑫財 
非訟代理人 范菊美 
債 務 人 古重良 

債 務 人 張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參萬參仟陸
  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二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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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