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78號債 權 人 桃園市楊梅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傅鑫財 非訟代理人 范菊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古重良、張美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債務人古重良、張美珍負連帶給付 之釋明。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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