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75號
債 權 人 簡宗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士宏、莊孟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
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
清晰)。
二、本件是否請求許士宏、莊孟頻連帶給付?若是,請更正
請求標的內容。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