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675號
TYDV,109,司促,12675,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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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75號
債 權 人 簡宗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士宏莊孟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
    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
    清晰)。
  二、本件是否請求許士宏莊孟頻連帶給付?若是,請更正
    請求標的內容。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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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