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19號債 權 人 升品傢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泓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完整之債務人,並依請求人數繳納聲請費。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三、表明向各債務人請求金額。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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